你知道什么是船舶吗?半岛综合体育
半岛综合体育在国际法层面,涉及船舶海上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IMO体系下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以下简称COLREGS) 半岛综合体育、《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 SOLAS)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等国际公约半岛综合体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 UNCLOS)及相关国际习惯法。其中,UNCLOS对船旗国义务和船舶航行权利做出规定,但是并未对“船舶”进行明确定义, SOLAS 和STCW 也没有对“船舶”进行统一定义半岛综合体育。
国际公约方面,依照其自身不同的适用和立法目的,众多现行的涉及船舶及其海上航行安全的法律法规对船舶作了相关定义。例如,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国际性公约(《海牙规则》)第1条中将船舶定义为“任何用于运输货物的装置”;与海上航行安全相关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简称SUA公约)第1条将船舶定义为“任何种类的非永久依附于海床的船舶,包括动力支撑船、潜水船或任何其他浮动船艇”;与船舶登记相关的《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第2条对船舶的定义为:“用于国际海上商务中运输货物、旅客或货物和旅客两者兼有的任何自身推动式海船,但总吨在500吨以下的船舶不在此列”,根据定义可见船舶不仅要具备海上航行的能力,而且还可以依靠其发动机等装置实现自我驱动;1992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是在特定领域(污染领域)的规章以保护海洋环境为主旨半岛综合体育,第1条定义条款中指出“船舶”是指装运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类型的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其有关船舶的定义并不强调船舶的自我驱动能力和船舶的使用目的,而是尽可能地使更多的海上装置(seaborne craft)纳入到公约的调整对象中;COLREGS 作为规范船舶海上安全航行的重要国际公约其对船舶给出的定义在第3条:“船舶是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另外,《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按照其立法目的给出了不同的船舶定义。
根据上文所述,虽然具有海洋之称的UNCLOS并没有对船舶的概念进行明确定义,但根据其第91条的规定,各缔约国的相关国内法有权对其国家的船舶登记进行管辖以及制定相应条件来规范船舶悬挂该国国旗,换句话说,各国国内法可以按照其适用和立法目的,对船舶的定义及其要素的明确进行调整。所以说,UNCLOS 虽然没有解释船舶的具体法律概念,但是让国内法有更多的自由来解释船舶。
在我国国内法上,与船舶有关的涉及海上交通安全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不同的法律法规按照其不同的适用对象,对于船舶也有不完全相同的解释,例如在我国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就没有对船舶进行明确定义;我国与船舶海上航行交通安全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有关船舶的定义具体表述在第50条:指出“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我国与船舶登记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第56条中对船舶有详细的定义;另外,我国与船舶检验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附则第29条中规定的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综上所述,根据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国际工作组关于船舶定义的调查问卷,目前国际上对于“船舶”并没有一项统一的定义,国际上各公约根据其主旨和类型不同,对应地给出不同的船舶概念。正如已故的比尔·泰特利(Bill Tetley)所观察到的那样,“船舶”的法律定义在不同国际海事公约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因为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适用目的”。
虽然目前没有统一的船舶定义半岛综合体育,但是从现行相关法律文本中可以概括出定义船舶四个要素:第一,可以漂浮在水面;第二,可以在水上移动并能够受控制;第三,可以实现运输人或货物;第四,可满足海上航行的条件。